宁政发〔2007〕2号
关于印发宁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2月13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海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坚决维护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或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常务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全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完善县政府学法制度。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时间一般每月一次。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事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或组织起草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抓好落实,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网上政府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提高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度,方便群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工作中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政府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县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县人大、政协、人武部领导参加,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县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意见;县政府需要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全省或全市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二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月的5日和20日。 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若干名市民代表旁听。市民代表主要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记者、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代表及其他有关群众中产生。市民代表只旁听县政府有关会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讨论情况,不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参与决策;如对会议讨论的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组织的全县性重要工作会议、重大活动的准备事项; (四) 研究决定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涉及财政性投资较大的项目决策、向外举债、国有资产出让、转让、划拨和涉及财政、税费等重大事项;特别重大的,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 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 交流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情况; (七) 研究决定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县政府常务会议结合举行。每月下旬的县长办公会议交流本月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省、市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先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再提交县长确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先由办公室主任召集主任会议研究审议,再提交县长确定。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四十一条 每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不超过3项。提交讨论的相关议题材料须提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讨论酝酿。对未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应及时通知新闻单位派记者与会,进行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集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人事、规划等重大事项的,或需其他相关副县长协办的,应与相关副县长会签后,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遵循简短、节俭的原则。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下级单位报送县政府涉及财政资金方面的请示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对涉及财政预算外资金,及年初虽有预算安排但突破额度较大的资金,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拟办→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办→分管副县长签批意见→县长签批抄告。对年初预算内安排的政府专项资金,在不突破年初分项预算情况下,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拟办→分管副县长审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办→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办→分管副县长签批抄告,其中额度较大的,由分管副县长商县长签批抄告。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财政资金安排,机构设置、调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建设工程用地政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由县长签署。县长外出期间,由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县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以下事项的,必须经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有关副县长、县长审签: (一)事关多个部门的重大政策出台; (二)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不同意见又没有采纳的; (三)有关经费、规费、税收减免政策; (四)有关土地使用、征用事项; (五)有关人事编制、机构设置事项; (六)涉及外事、军队等事项。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理论学习会由县政府领导参加,一般每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下级政府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副县长离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甬外出,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